懷孕滿32周(含)未滿35周的孕婦,且預產期確定並超過4周,並已知不是多胎或沒有分娩併發症的旅客如需乘機,須在購票及乘機時向我們出示由醫院或具備醫師資質的醫生出具的醫療證明,說明旅客可以在沒有醫療協助的情況下安全完成其航空旅行。醫療證明的開具日期應不早於最早乘機日期前7天(不含起飛當日)。
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對於以下旅客我們不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建議您選擇其他方式出行:
(1)懷孕滿35周(含)以上的孕婦。
(2)預產期在4周(含)之內的孕婦。
(3)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併發症的孕婦。
(4)產後不足7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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