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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損壞/遺失

行李延誤/損壞/遺失

對於您在行李運送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異常狀況,如行李延誤/損壞/遺失,我們在此誠摯地致上歉意。請放心,我們將盡最大努力為您適當地解決問題。

(I) 處理行李運送的異常狀況

1.申報指南

如果您遇到異常的行李運送狀況,請立即通報國航行李服務櫃檯,或是負責國航地勤事務的行李服務櫃檯。工作人員將協助您填寫「行李運送異常記錄」。填寫記錄時,您必須提供下列物品:

1.用以搭乘航班的有效身份文件

2.問題行李的行李提領標籤

必要時,本公司工作人員可能需要您提供:

1.航班登機證

2.額外行李票證旅客聯 (或複本)

3.航班機票的旅客聯 (或影本) 或電子機票行程

通報後,請保留本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給您的「行李運送異常記錄」。

2.處理行李運送異常狀況之程序

如果您的行李未與您同班機抵達,我們會在搜尋行李時,隨時通知您最新進度。您也可以使用「行李運送異常記錄」上的聯絡資訊與我們聯繫以瞭解最新資訊,或是您也可以使用遺失與延誤行李查詢服務,確認行李搜尋的最新進度。大部分未與同班機抵達的行李通常都可找回,我們會在找到行李後與您聯絡,討論行李的遞送事宜。如果在通報後 72 小時內未找到您的行李,我們將依據遺失行李的程序與您聯繫以處理此事。

若您的行李有所損壞,在您完成通報後,我們的工作人員會與您聯繫,根據託運行李的損失狀況討論後續步驟。

3.國航責任

在下列情況中,國航承擔責任或承擔部分責任:

1.您的託運行李於飛機上或在國航控管下的任何時間內發生延遲、損毀、遺失或損壞之情形。

2.由於國航的失誤或國航員工或其代理人的失誤,您的非託運行李於登機/下機或在飛機上時損毀、遺失或損壞。

3.在聯營運輸期間,國航僅對實際由國航營運之航段中發生之行李遺失負有責任。但是,若國航為聯營運輸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公司,則無論行李遺失發生的航段為何,您都可以向國航提出投訴。

在下列情況中,國航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全部責任:

1.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無法控制之因素時。

2.國航遵守或您未遵守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和要求。

3.行李的固有缺陷、品質問題或瑕疵所造成的損失。

4.若國航可證明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行李延誤或遺失,或可證明無法採取該等步驟,則國航不承擔行李延誤的賠償責任。

5.若國航能夠證明由於您的疏忽造成或促使行李損失,則應根據造成或促使上述損失之錯誤程度免除或減輕國航之責任。

6.國航承擔之責任不應超過認證的損失價值。國航對於任何間接或連帶損失概不負責。

7.若您的託運行李內包含違反國航建議的物品而導致損失,國航僅承擔一般賠償責任。

8.國航對於您的行李內之物品所造成的行李損失概不負責。如果您的行李內之物品對他人的物品或國航的財產造成損害,您必須負責賠償國航的損失,並且支付所有相關費用。

9.如果您在行李送達時未針對行李狀況提出任何意見,或是無法證明該損失確為國航所造成,國航概不負責。

10.如果您的託運行李上貼掛有您所簽署的「免除責任行李標籤」,國航概不負責賠償該行李標籤上標示為免除責任的任何行李內物品。

11.若行李遺失申報截止期限已過,國航概不負責賠償事宜。

(II) 行李運送異常狀況之賠償

1.賠償要求的時限

若託運行李已損壞,您應於收到託運行李的 7 天內聯絡國航,提出索賠申請。

若託運行李延誤,您應於收到託運行李的 21 天內聯絡國航,提出索賠申請。

2.賠償限額

國際線航班

對於《華沙公約》範圍內的航班,賠償上限為每公斤行李 17 SDR*。若實際行李損失低於此標準,將根據實際發生的損失支付賠償。若為非託運行李,每位旅客的賠償上限為 332 SDR*。

對於《蒙特婁公約》範圍內的航班,若您能提供合理的損失證明,則將根據實際損失支付賠償,每位旅客的託運與非託運行李的賠償上限為 1288 SDR*。

行李賠償將根據國航相關的行李運輸規定辦理。如需進一步的詳細資訊,請致電 95583-1-6。

*SDR 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設定的特別提款權。如需 SDR 價值的相關資訊,請至 www.imf.org 查看。

國內線航班

若託運行李全部或部分遺失或損壞,賠償上限為每公斤人民幣 100 元。如果行李價值低於每公斤 100 元人民幣,則將根據實際價值支付賠償。非託運行李的賠償上限為每位旅客人民幣 3,000 元。

關於往來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台灣的航班,請參閱國際線航班規定。

3.採取行動的時間限制

針對我們的賠償責任採取行動的時間限制是自飛機實際抵達目的地之日起 2 年,或是從飛機應抵達其目的地之日起 2 年。超過這段時間即喪失針對行李損失採取行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