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危害飛機安全的爆炸性或可燃裝置 (物質),或是可能被誤認為這類裝置 (物質) 的物品包括:
(1) 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 (鉛彈、空包彈、訓練用假彈)。
(2) 爆炸性物質,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安全引信、起爆引信與爆劑。
(3) 煙火製品,如煙火、鞭炮、煙餅、禮花彈。
(4)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1) 壓縮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 (溶解在介質中)、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 (LPG)、氟氯烷、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以及用於打火機的打火機油與液化氣。
(2) 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素 (包括底片)、油紙和油紙產品。
(3) 潮濕時會散發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如鉀、鈉、鋰、碳化鈣 (乙炔鈣) 和鋁鎂粉。
(4)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 (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漆稀釋劑、松香油和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
(5) 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態酒精,賽璐珞和發泡劑。
(6)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過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過氧化氫。
(7) 有毒物質,如氰化物、砷、劇毒農藥和其他劇毒化學物質。
(8) 腐蝕性物質,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和汞 (水銀)。
(9)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
(1) 為軍事和公共安全目的設計的槍械:手槍、步槍、衝鋒槍、機關槍,鎮暴槍等。
(2) 為民用目的設計的槍械: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槍等。
(3) 其他槍械:道具槍、起步槍、BB 槍、境外槍械以及各種非法製造的槍械設備。
(4) 上述 1–3 節物品的仿製品。
(1) 管制切割器具,例如匕首 (刃角小於 60° 的單刃、雙刃或多刃鋒利刀具,具備手柄、十字型護手和血槽),三角刮刀 (具有三個刀刃的機器加工用切割器具),具備自鎖機制的彈簧刀或跳刀 (刀身展開或伸出後,可由彈簧或閂鎖穩固鎖定的摺疊刀),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或三角鋒利刀 (刃角小於 60° 且刀身長度大於 150 公釐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刀具),以及所有其他刃角小於 60°,刀身長度大於 220 公釐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切割器具。
(2) 軍隊和警察使用的武器和工具,如警棍、電擊槍、針對軍用或警用目的設計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和催淚瓦斯噴射器。
(3) 其他受國家法規控管的器具,如十字弓。
(1) 傳染性疾病/病原體,例如 B 型肝炎病毒 (HBV)、炭疽桿菌 (anthrax)、結核桿菌 (TB),以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2) 火源 (包括所有類型的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菸器和打火棒 (火石)。
(3) 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
(4) 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车,如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等(残疾人使用的电动轮椅及其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5) 酒精濃度 (ABV) 超過 70% 的酒精飲料。
(6) 具強烈磁性的物質、具強烈刺激性氣味或可能導致乘客驚慌的物品,以及無法判定其特性的潛在危險物品。
(1) 活體動物 (國航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可作為寵物予以載送貓和狗)。
(2) 具有強烈氣味的易腐物品 (例如榴槤)。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運送過程中相關國家之法律禁止出境、入境或過境的物品。
(4) 因其包裝、形狀、重量、尺寸或性質而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5)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規定或其他規範與規章禁止運輸的其他物品。
(6) 自熱食品 (如:自熱火鍋、自熱「懶人火鍋」)。
(7) Samsung Galaxy Note 7 智慧型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