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服務 | 傷病旅客 | 擔架旅客 |
攜帶人體捐獻器官的OPO人員 | 攜帶造血幹細胞運輸的旅客 |
我們在國內部分機場,為乘坐國航實際承運航班的,但不熟悉機場環境 / 不了解乘機流程的長者提供出港航班的引導服務。
1. 適用範圍
出行日年齡在 65 周歲(含生日當天)以上且不熟悉機場環境 / 不了解乘機流程的長者。
2. 適用航班
( 1 )適用航班為: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成都天府 / 雙流國際機場、杭州蕭山國際機場、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天津濱海國際機場、武漢天河國際機場、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及深圳寶安國際機場始發;目的地為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成都天府 / 雙流國際機場、上海虹橋 / 浦東國際機場、杭州蕭山國際機場、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天津濱海國際機場、武漢天河國際機場、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呼和浩特白塔國際機場、烏魯木齊地窩堡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拉薩貢嘎國際機場、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的航班。
( 2 )提供服務的地點為:在始發站出港機場提供服務。
3. 服務內容
我們將在始發站為 長者本人 提供自乘機登記櫃檯開始至航班登機口的引導服務。同時,部分機場設置了老年人適用的安檢通道,我們在當地機場政策的准許下,協助 長者本人 通過。
4. 服務預定
如需此項服務,請在航班起飛前一天 16 : 00 前通過國航熱線、國航直屬售票處預定。
5. 服務時限
考慮到各個機場物理距離與長者政策的不同,我們的候機樓環節服務的提供時間為航班起飛前 2 小時至值機櫃檯關閉前 30 分鐘。
值機櫃檯關閉時間請參見 《中國各機場國航航班截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表》 。
★特別提示
為了您的旅行安全順暢,我們的工作人員將不會接觸或照看您的隨身行李,請您關注隨身行李及托運作李限制要求。無法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限制物品(如水果刀、酒精飲料)必須托運。超過相應艙位非托運作李標準要求的行李,請您一併辦理托運手續。
托運作李與非托運作李的限制要求請參見“ 行李資訊 ”中相關內容。
一、符合下述情況的旅客,建議選擇其他交通方式出行:
1. 旅客的精神狀況、行為表現或身體狀況,包括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響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發病期間,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2. 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有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適者;
3. 已知患有檢疫傳染病或疑似檢疫傳染病的病人;
4. 因受傷及醫療處置後,旅客不能使用飛機的標準座椅坐立或起飛、降落時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勢並且找不到滿意的替代辦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規定的情況;
5. 因傷病、體弱或精神狀況無法自理者,旅行中若無專人陪同,或陪同人無能力獨立承擔照料或管束的;
6. 攜帶用於貯存、産生或分配氧氣的設備的旅客;
7. 腦部手術後,旅客處於嗜睡狀態或呼吸節律不齊。
二、符合下述情況的旅客,符合一定條件後方可乘機:
旅客患病種類 |
乘機要求 |
|
第一類 |
1.飛行過程中需要醫療照顧或使用醫療設備保持適宜乘機狀態的旅客(如全程需要使用擔架、POC)。 |
提供適宜乘機診斷證明 |
第二類 |
1.因狀態、疾病或手術後反應(含並發癥)受到限制運輸的旅客: |
提供適宜乘機診斷證明, |
第三類 |
1.腎臟、肝臟、脾臟、胰臟、卵巢、睪丸、甲狀腺、甲狀旁腺、前列腺、腎上腺、胸腺、腎上腺、胰腺、松果體、腦垂體、胰島、子宮及子宮附件(含卵巢、輸卵管、宮頸、陰道)、頸椎、腰椎、骨(通過經皮球囊擴張椎體後凸成行術治療骨質疏鬆的除外)、韌帶等手術。 |
提供適宜乘機診斷證明,或能夠證明已完成手術且術後情況良好或好轉的證明材料 (如出院證明) |
三、診斷證明和術後證明材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1. 診斷證明,同時滿足以下要求方可視為有效
( 1 )由醫療機構出具(私人醫生 / 家庭醫生出具時應附醫生資格證明。如,醫師資格證書、行醫執照);
( 2 )有醫生簽名或蓋姓名章;
( 3 )表明旅客適宜乘機;
( 4 )航班起飛前 10 日內開具(計算日期時起飛當日不含,如 1 月 1 日開具的診斷證明,至遲可用於乘坐 1 月 11 日的航班)。
2. 術後證明材料,同時滿足以下要求方可視為有效
( 1 )由醫療機構出具(私人醫生 / 家庭醫生出具時應附醫生資格證明。如,醫師資格證書、行醫執照);
( 2 )有醫療機構公章或有醫生簽名或蓋姓名章;
( 3 )表示已完成手術且術後情況良好或好轉。
即使您已滿足我們的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機時出現明顯的不適症狀,或我們合理判斷您繼續乘機將給您的人身安全帶來危險,我們仍有權拒絕承運您。
傷病旅客如需乘機,請在航班起飛前 48 小時前告知我們。
( 1 )乘機登記時限:同一般旅客。
( 2 )托運作李及非托運作李:同一般旅客。
( 3 )座位安排:出於客艙安全的考慮,我們無法為傷病旅客安排緊急出口座位。
( 4 )必要的查驗:對於須提供診斷證明或術後證明材料的旅客,我們將在乘機登記及登機環節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我們有可能在告知您航空風險後,請您簽署我們的《風險告知書》,請您知曉。
我們會在航班飛行過程中關注傷病旅客身體變化狀況,出現突發情況時我們會採取相應措施。
1. 運輸要求
如果您在飛機起飛至降落整個航行過程中,無法以直立姿勢坐于座位上,您可以向我們提出擔架服務的申請。如您需要申請擔架服務,請在以下申請時限內向國航直屬售票處或經授權的銷售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我們安排後方可承運:
A. 美國、加拿大航線,請您在航班起飛前 48 小時(含)前提出。
B. 除美國、加拿大航線以外航線,請您在航班起飛前 3 天(不含起飛當日)提出。
為了確保您在旅途中的安全,請安排至少一名年滿 18 周歲的成年旅客或醫務人員陪伴同行。並請您最遲于航班預計起飛時間前 180 分鐘到達值機櫃檯辦理乘機登記手續。
2. 醫療證明
購票時須提供開具日期不早于最早乘機日期前 10 天(不含起飛當日),由醫生或縣級(含)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真實有效的傷病情況診斷證明,可不註明“適宜乘機”字樣。
乘機登記時須提供航班起飛前 24 小時之內開具的允許登機的醫療證明。
3. 適用票價
我們的擔架設備將被安排在經濟艙。您需要為安裝擔架所需佔用的座位支付相應票價,具體適用票價及稅費請向我們的工作人員諮詢。
4. 免費行李額
計重制航線擔架旅客免費行李額為 60 千克,每件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 100 釐米、 60 釐米、 40 釐米;計件制航線擔架旅客免費行李額為 3 件,每件不得超過 23 千克,每件行李的三邊之和不得超過 158 釐米。
僅適用於國航實際承運的國內直達航班(不含港澳臺)。
當您為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簡稱 OPO )的工作人員,需要通過航空運輸方式轉運人體捐獻器官,在滿足下述所有要求時,我們將與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開通綠色通道,為您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則,我們將按普通旅客保障流程向您提供航空運輸服務:
需要至少於航班計劃起飛時間前 4 小時通過 95583 向我們提出申請,告知您的航班資訊、人體捐獻器官類型、包裝尺寸、涉及的危險品等資訊。
需要攜帶《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確認書》及副本,註明所運輸器官的合法來源、用途、聯繫人姓名及聯繫人電話等。
裝有人體捐獻器官的運輸容器需要在顯著位置張貼“人體器官運輸專用”標識;如容器體積超過我們隨身攜帶行李的尺寸要求,需要提前辦理佔座行李服務;帶入客艙的運輸專用容器,在運輸過程中由您自行照管。
根據民航局《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民航發〔 2017 〕 9 號)第三十二條,在滿足下述所有要求時,我們將與地面服務代理人一起為攜帶用於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幹細胞的旅客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則,我們將按普通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
1. 您的身份應該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血庫工作人員,或者是血液病醫院、兒童醫院、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血液內科 / 兒科專業診療科目的三級綜合醫院的工作人員。
2. 我們需要您所在單位提供蓋有單位公章的介紹信,介紹信內容應包括您預訂客票時的身份資訊、行程資訊、您所屬單位資訊、輸出及接收造血幹細胞醫院的名稱,造血幹細胞類型和用途,用於存放造血幹細胞儲物箱的內物明細,以及無傳染及無航空運輸危險品的無害聲明。
3. 需要您至少於航班計劃起飛時間前 4 小時通過 95583 向我們提出運送申請,告知您的航班資訊、造血幹細胞類型、包裝尺寸及製冷劑屬性、涉及的危險品等資訊。
4. 如儲物箱體的積超過我們隨身攜帶行李的尺寸要求,需要提前辦理佔座行李服務;帶入客艙的儲物箱,在運輸過程中由您自行照管。
5. 造血幹細胞須接受同運輸人體捐獻器官一樣的安全檢查。
6. 在我們收運您及您攜帶的造血幹細胞時,將留存您的介紹信。
如您是中國紅十字會或中華骨髓庫的工作人員(含授權人員),我們將按中國紅十字會或中華骨髓庫有關要求,向您與您攜帶的造血幹細胞提供特殊保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