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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EU 2015/1998

4.4.1 – 旅客不得将附件 4-C 所列物品带入安全管制区域或带上飞机。

4.4.3 – 航空公司应确保在旅客办理完登机手续之前,向旅客告知附件 4-C 中列出的违禁物品。

附件 4-C:违禁物品清单

在不影响适用安全规则的情况下,旅客不得将以下物品带入安全管制区域或带上飞机:


a. 能够发射投射物的枪支、火器和其他器械(能够或看似能够通过发射投射物而造成严重伤害的器械),包括:

  • 手枪、左轮手枪、步枪和猎枪等各类枪支;
  • 可能会被误认为是真实武器的玩具枪、模型和仿制枪支;
  • 枪支零部件(望远瞄准镜除外);
  • 使用压缩空气和 CO2 做动力的各种气枪,如手枪、霰弹枪、步枪和 BB 枪;
  • 信号枪和发令枪;
  • 弓、十字弓和箭;
  • 捕鲸炮和捕鱼枪;
  • 弹弓和石弩。

b. 击晕装置(专门用于击晕或阻止机动性的击晕装置),包括:

  • 电击枪、泰瑟枪和电棍等击晕装置;
  • 动物电击枪和动物驱杀装置;
  • 梅斯毒气、胡椒喷雾、辣椒喷雾、催泪瓦斯、酸性喷雾和动物驱避喷雾等致残性和伤害性化学药品、气体和喷雾。

c. 具有尖端或锋利边缘的物体(可用于造成严重伤害的带有尖端或锋利边缘的物体),包括:

  • 斧头、短柄小斧和剁刀等用于砍剁的物品;
  • 冰镐和破冰锥;
  • 剃刀刀片;
  • 美工刀;
  • 刀片超过 6 厘米长的刀;
  • 刀片距支轴距离超过 6 厘米的剪刀;
  • 带有尖端或锋利边缘的武术器材;
  • 剑和军刀。

d. 工人的工具(可用于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飞机安全的工具),包括:

  • 撬棍;
  • 电钻和钻头,包括便携式无线电钻;
  • 刀片或杆柄超过 6 厘米且能用作武器的工具,如螺丝刀和凿子等;
  • 锯,包括便携式无线电锯;
  • 喷灯;
  • 螺栓枪和射钉枪。

e. 钝器(用于攻击时可造成严重伤害的物体),包括:

  • 棒球和垒球球棒;
  • 警棍、金属棍棒等棍棒;
  • 武术器材。

f. 易燃易爆物品及装置(能够或看似能够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飞机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装置),包括:

  • 弹药;
  • 雷管;
  • 炸药和引线;
  • 爆炸装置模型或仿制品;
  • 地雷、手榴弹和其他爆炸性军用物资;
  • 爆竹和其他烟火;
  • 烟雾罐和烟雾筒;
  • 炸药、火药和塑胶炸药。




附件 5-B:违禁物品清单

旅客在托运行李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单

易燃易爆物品及装置(能够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飞机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装置),包括

  • 弹药;
  • 雷管;
  • 炸药和引线;
  • 地雷、手榴弹和其他爆炸性军用物资;
  • 爆竹和其他烟火;
  • 烟雾罐和烟雾筒;
  • 炸药、火药和塑胶炸药。